【文章精选】谭安奎丨公共伦理的时间维度丨2023年第1期
公共伦理的时间维度
◉谭安奎
【摘要】主流的现代公共伦理思维采取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约束的横向视角,它寻求的是无时间性的原则,但真正聚焦的却是即时性的横向关系。这一视角无法理解政治共同体历时延续的内在本质,它对行动者成人化、常人化的假定,以及在资源分配问题上互不相欠的道德态度,也是我们追寻社会公平的观念障碍。公共伦理因此需要引入纵向的时间维度,从历时性社会积累的角度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以不可还原为个体行为的“社会”资产为资源的公平分配提供伦理基础。但这种纵向的时间维度既不是要用世代关系来解释公共伦理,也不是要解决概念上存疑的所谓代际正义问题。其核心是要摆脱横向思维的无时间性特征,同时强调公共伦理的跨时间性或非时段性视角。
【关键词】公共伦理;横向视角;时间维度;非时段性
【作者介绍】谭安奎: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tanankui@mail.sysu.edu.cn。
【引用格式】谭安奎. 公共伦理的时间维度[J].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3, 12(1): 37-45.
—文章结构—
一、现代公共伦理的横向思维及其在时间维度上的两面性
二、公共伦理的横向视角的局限
三、从横向视角的无时间性到纵向视角的非时间(段)性
四、对公共伦理的时间之维的可能误会
作为一个外延较为宽泛的概念,公共伦理既可以指向政治哲学层面的共同体及其相关原则,也可以指向公共政策层面对公平等价值的追求,当然还可以指向公共生活过程中的参与、共享等规范性要求。所有这些原则、价值和规范,最终都要转化为对公民的德性要求。在启蒙以来的现代社会,公共伦理领域的主流理论倾向于强调一些普遍的、理性的原则,它们没有历史,没有时间性,并有意识地尽可能祛除特殊性。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似乎是,它们关注的焦点其实是处于同一时段中的政治单位的成员之间如何相处的问题。换言之,对于公共伦理问题,它们主要采用的是一种横向的视角。这种横向视角试图摆脱时间性的负担,让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相应的原则、价值进行即时性的思考和采纳。
对公共伦理的这种单纯横向化的理解,在很多方面已经构成了我们反思公共伦理规范、应对公共治理需求的一个障碍。本文尝试揭示这种横向思维的哲学基础及其带来的困难,并着重分析引入公共伦理的纵向思维或时间维度对于公共治理的理论意义。就这种理论意义而言,笔者将把重点放在两个处于不同层次但却相互关联的问题上:其一,公共伦理的时间维度将为我们思考政治共同体的历时性本质提供更好的说明,而这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背后的政治伦理基础;其二,时间维度的引入,将为我们推行促进公平分配的社会政策排除伦理障碍,进而为我们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乃至共同富裕的目标提供理论支持。
一、现代公共伦理的横向思维及其在时间维度上的两面性
在思考公共伦理的时候,西方古今哲学表现出显著的分野。古典哲学基于人性内部的纵向等级秩序,把人性中理性的、高贵的部分与公共领域的伦理要求对应起来。用布鲁姆(Alan Bloom)的话来讲,柏拉图持有“双重自然”学说,即认为情欲与理性、肉体与灵魂都是自然的,不过前者是低级的自然,后者是高级的乃至神圣的自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重自然分别与家庭和理想城邦相对应。这就意味着,城邦层面的公共伦理问题,是由更高级的自然(本性)来规定的,这是把人性内部的纵向秩序直接投射到公共领域和家庭领域的结果。亚里士多德对家庭的态度固然要温和很多,但恰恰是在其对“人就其自然本性而言是政治动物”的经典论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家庭与城邦应该遵循明显不同的规范,家庭生活在价值上也不可与城邦政治生活同日而语。有人据此认为,柏拉图式的“双重自然”观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沿袭下来了。
应该说,强调人性内部的等级秩序,这一点并非古典哲学的专属偏好。例如,在现代启蒙哲学中,康德的自由与自主性概念所蕴含的情感服从理性的要求,其彻底性和绝对性较古典哲学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然,理性的含义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卢梭也明确提出,唯有欲望服从理性,才能实现道德自由。然而,虽然康德和卢梭坚持认为在人性内部存在着纵向的等级系统,但在他们的理论中,对人的欲望的约束却不是以直接遵循这种纵向秩序来达成的,而是以横向的方式通过对个人自由的相互限制来实现的。人与人之间这种横向的相互限制,正是现代权利概念的精髓所在:“权利乃是对每一个个人的自由的限制,以便它与每个其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这种横向的相互约束,体现的正是现代公共性、公开性的形式原则。我们可以说,在公共伦理问题上,卢梭,尤其是康德实现了从“纵向系统”向“横向系统”的古今转换。有人认为,正是这一点标示了康德在古今之争问题上的根本立场。
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政治哲学、伦理学在政治共同体本身,以及社会公平问题上的理论构造,往往通过某种形式的社会契约论来展开,这正是横向思维的典型体现。因为契约意味着他人的接受或同意,而在公共伦理问题上,契约论则更多地强调一种主张对于他人的可接受性。作为这种横向思维的一个重要成果,政治共同体本身也被认为是建立在人们的横向关系之上的,而不是一种先于个人、外在于个人或高于个人的、通常被认为具有高度压迫性的实体。罗尔斯(John Rawls)对此做了最为明确的表达。他说,只有当自由的、相互没有支配权的人们之间有可能相互承认合作的原则,“众人之间的(betwen persons)真正的共同体”才有可能在其共同实践中得以形成,否则,他们的关系对他们来讲就是建立在强力之上的。他说共同体存在于“众人之间”,而存在于众人之间的,只能是一套横向的相互关系模式。
这种现代的横向思维无疑有很多优势。例如,它首先满足了我们对平等这一基本的公共价值的道德直觉,因为个人的意志在横向关系的建构中得到了普遍尊重。但它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它以普遍原则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无时间性或超时间性(timeles)特征。在英文中,“timeles”的意思是在时间之外或在不需要参照时间的情况下存在、运转,因此也不受时间流逝影响。它常常指向永恒之物。无时间性意味着,横向视角不仅摆脱了对人性内在的纵向秩序的直接依赖,而且也试图摆脱历史、时间意义上的纵向思考。当然,无时间性并不是指这些规范不在时间中发挥作用,而是说,它们一直具有约束力,而且随时可以采纳,但却仿佛不受动态变化、时序变迁的冲击。
这就引出了横向视角的第二个特征,即人们对这种横向思维的采纳是时段性的、即时性的、当下的。它既不需要体现面向过去的承续,也不需要考虑面向未来的延展。在英文中,“temporal”一词大概可以表达这一含义,它指的是与时间有关的,但主要是与当前的时间点或某个特定的时间段有关,包括只是暂时存在的或仅仅持续一定时间的事物。我们可以将其解释为时间性的或时段性的。人们确实随时可以采纳这样的横向视角,但这同时意味着他们的思考局限于此时此地的(here and now)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公共伦理的横向思维一方面是无时间性的(timeles),另一方面又是时间(段)性的(temporal)。它一方面试图以无时间性的原则来支撑公共伦理的构想,另一方面又在实质上受制于时段性的、当下的相互关系,缺少对过去与未来的连续性思考。这就是现代公共伦理思维在时间维度上的两面性。
二、公共伦理的横向视角的局限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上述横向视角在时间维度上的两面性所带来的理论难题。指出这些难题,是为了揭示这一视角的局限性,并为克服这些局限寻求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仅选择最抽象层面的政治共同体问题与公共政策层面的公平分配问题来展开讨论。
首先,一种纯粹横向的视角,似乎给我们形成健全的政治共同体观念带来了困难。即便是愿意赋予政治共同体以神圣性色彩的人,也无法否认它在本质上是世俗的,因此不是非时间性的或超时间性的。但经验告诉我们,政治共同体又总是具有某种世代相续的历时性特征。或者说,它是跨时间(段)性的(transtemporal)。就其不囿于具体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而言,我们也可以说它有非时间(段)性特征(atemporality)。值得强调的是,这不仅仅是一种经验描述,而且是一种对事物本质的规定。横向思维的契约论似乎很少充分地思考这一点,因此遭到柏克的嘲讽式批评。他说,“国家确实是一项契约”,但它“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柏克使用了契约论的语言,但显然抽空了契约论的内涵。
至于柏克所谓的跨代的合伙关系究竟该如何理解,除了简单地诉诸有机体的观念,柏克本人并没有为之提供哲学上的说明。然而,这个问题的背后,是政治共同体如何在代代相传的历史过程中保持自身同一性的问题,而后者又进一步关系到共同体成员统一的政治认同系于何处这一重大理论关切。与此直接关联的是,现代政治中的“我们人民”也预设了集体主权者的历时同一性,但这种历时的同一性如何可能,同样是一个有待解释的现代政治难题。这个问题在理性上如此具有挑战性,以至于有人认为它只能依据一种现代政治神学的方式来解答。而这种政治神学,源于革命本身的创生意义和自我正当化能力。据此,革命杀死了国王,但也宣告了一个新的主权者的出场:我们人民。这种革命性的共同体有一种跨时间(段)的存在形式,它是传统的宗教神圣性不断延传和趋于世俗化的结果:“基督的非时间(段)性先是从教会转向了至高的君主,继而转向了人民主权者。”无论是社会有机论还是政治神学,其建设性的理性说服力都是可疑的—当然它们本来就不认为这些问题能够找到理性的基础。但契约论的横向思维的两面性在这个问题上遭遇的挑战,却是无法否认的。
其次,在社会公平问题上,横向视角的两面性同样制造了极大的伦理困扰。一方面,为实现普遍性和无时间性的原则,横向视角(契约论仍然是典型代表)不得不对行动主体采取常人化和成人化的假定。所谓常人化,就是它以身心正常、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正常的人作为横向关系的各方;所谓成人化,就是它往往把婴幼、衰老等处于特定阶段、有特定需求的群体排除在规范考量之外。事实上,由于契约似乎总是以某种形式的互惠互利为原则,有契约论者因此直言不讳地强调,那些具有非常之需要或遭遇严重身心损伤的人“不是以契约理论为根据的道德关系的当事方”。如此一来,社会中大量的群体,最典型的就是存在种种能力缺陷(disabilities)的人,他们的需要是否被有效纳入了正义观的视野,就可能成了疑问。
另一方面,横向视角局限于当下的、即时性的横向关系,这一点直接影响了它关于资源分配的态度。在这一理论脉络中,纵然像诺齐克(Robert Nozick)那样看似特别强调历史维度的人,其持有正义理论也限于要求对持有物的最初获取、转让过程是正义的:“持有正义理论的总体纲要是,如果按照获取和转让正义的原则,一个人对其持有物拥有资格,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物的总体(分布)就是正义的。”显然,他强调历史维度,其目的不过是要保护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财产权。在此前提下,无论社会资源的分布状况如何,横向视角给人们呈现的就是一副互不相欠的道德姿态。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式的历史视野,恰恰是要保证每一个当下的、即时性的持有是正义的,因此,它实质上是试图彻底运用横向视角的结果。
这种看似极为冷静、清明的道德观,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更具平等色彩的社会公平诉求,包括所谓的社会权利,一直难以得到伦理上的充分正当化。这个问题上我们所面对的最深层的挑战,很大程度上还是根源于对公共伦理的横向化处理方式,尤其是其个人主义的成人化、常人化、时段性思维。二是,这种个人主义的、互不相欠的公共伦理思维引发的社会、政治危机正日益显露出来。这种思路与优绩主义(meritocracy)紧密相连:成功者因其天赋、努力而应得其财富、地位,失败者也必须把自己的糟糕处境归咎于自身。结果,“在成功者中,优绩至上催生了狂妄自大;在失败者中,优绩至上带来了屈辱和怨恨。这些道德情感位于反对精英的民粹主义暴动的核心”。如果对全球范围内波涛汹涌的民粹主义的这一解释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对公共伦理的思考如何突破横向思维的局限,就是一个极具现实迫切性的问题了。
三、从横向视角的无时间性到纵向视角的非时间(段)性
以上分析试图表明,健全的公共伦理思考需要克服横向视角所包含的两面性,即原则上的无时间性与具体应用上的时间(段)性,并把共同体的跨时间性及其世代相续的历时性维度带进来。或者说,我们真正需要的,既不是无时间性或超时间性,也不是时段性意义上的时间性,而是非时间(段)性。这种意义上的非时间(段)性,既包含了时间的维度和历时延续性的意涵,同时又不限于当下的即时性考虑。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这一纵向维度的引入,对于克服横向视角的局限性是否能够提供帮助或启发。
应该说,作为社会契约理论家,罗尔斯倒是在采用横向视角的同时,对政治共同体的跨时间性问题表现了高度的自觉。因为他的理论有一个众所周知的起点,即政治社会是一个“世代相续的”公平合作体系。然而,该理论对待历史延续性的方式恰恰沿袭了横向视角的无时间性思路。这与该理论本身的目标和性质有关。作为一种公共伦理的理论构造,它本身是反思性的和建构性的,它意在为人们思考何种政治安排是正义的并因而具有政治正当性提供一种反思的参照。这种反思是“时不时”亦即随时可以进行的,因为原初状态不过是在塑造我们看待自身和社会的一种观点(point of view),“我们随时都可以从这一必要的观点出发来看待社会世界”。也就是说,时间变化在这里并不带来任何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它确实做到了非时间(段)性。但它仅仅是在反思和建构的意义上做到了这一点,其代价则是,它不能,也不打算为时间之流中的“我们”提供体现历时性变化的理论解释。
就社会公平问题而言,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虽然是横向视角的产物,但其平等主义取向似乎提供了更多的希望,包括有望为社会权利提供一种有力的论证。但如前所述,公共伦理的横向视角对人们之间的关系采取的是当下的、即时性的思考,因此,它确实必须面对两个相互关联的根本质疑:其一,人们之间的横向关系为何从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延伸到了资源分配的层面?我们应该记得,思考公共伦理的现代横向视角,基本含义乃是指向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约束,它重在人与人的关系,似乎并不必然关涉到人与物的关系,遑论在人们之间对物进行再分配。其二,为何资源分配可以不顾历史、不顾来源地进行即时性、模式化的处理?后面一个疑问是诺齐克式的。虽然我们前面已经指出,他强调历史维度,最终是要把更多的财富分配的考虑排除在外,但这个质疑本身对平等主义取向的横向视角的挑战却是实实在在的。
诚然,与其他基于横向视角的现代思路一样,罗尔斯的契约论也是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出发的。只不过,他更明确地将其锁定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他之所以要把天赋才能、社会地位这些道德上任意的、偶然的因素屏蔽在“无知之幕”之后,最根本的理由也不是它们的道德任意性本身,而是因为它们与平等的公民身份无关。但这种契约论能够把人与人的关系延伸到财富的分配,而不是局限于基本自由权(liberties),得益于一个重要的中间变量—合作。该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作为一个合作体系的社会观。据此,包括财富在内的许多重要益品(goods)的生成,都是人们一起合作的结果,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按照某种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对其进行调整。这似乎可以回应上述第一个质疑。
但第二个质疑要回应起来似乎就不那么容易了。即便财富是合作的产物,任何既定时间点上的合作也都是在一定的基础上展开的,其中就包括此前积累的物质条件,以及人们为这些物质条件的生成所做的不同贡献,还有业已形成的财产归属,等等。要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引入纵向的时间维度。我们知道,在基于横向视角的契约论中,虽然社会是一个“世代相续的”合作体系。但这种契约论之所以是横向视角的,就在于从任何一个特定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来看,合作本身必定是共时性的,它是在人们的横向关系中来开展的。这就是我们反复强调横向视角的时间(段)性特征的含义所在。真正世代相续的,是基于特定规则的合作模式。但确定的合作模式已经是理论构造的后果了,因为在罗尔斯的意义上,支撑合作模式的规则,乃是实质性的正义原则。对于任何特定时间段和时间点的合作,都有进行上述纵向的历史追问的必要,这一追问不能以后续的实质正义原则来规避。但再一次,诺齐克式的历史追问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是没有帮助的。他的理论缺乏一种作为合作体系的社会观,由此也可见一斑。
在财富和财产权的问题上,最终极的历史追问是私人财产权得以形成之前的状态。几乎所有探究私人财产权之基础的早期现代理论家,都觉得有回到原始共有(common ownership)或联合所有(joint ownership)状态的必要。私人财产权后来被视为自然权利,但思想史的研究表明,“作为不同于公民社会中的法律权利的私有财产,它的地位从中世纪直到革命时代都被认为是可疑的,在最好情形下,也是不确定的”。为什么呢?要实现从原始共有或联合所有到私人财产权的过渡,总得有一些恰当的限定条件,例如是不是要经过他人同意,对他人带来的影响如何评估,等等。然而,一旦加入他人同意这一前置性限制条件,私人财产权似乎也就算不上什么“自然”权利了。至于对他人的影响,被讨论最多的就是洛克所说的,人们通过劳动占用外物,改变外物的存在形态,便可以形成财产权,“至少如果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留归他人共有的话”。但事实上,在洛克那里,这个补充性的限定条件在他设想的人类早期的占用行为中是一个不会被违背的条件,因为所谓的早期“初民时代”乃是一个“丰裕时代”。但这个丰裕时代随着货币的出现就已经被打破了,此时不平等就已经出现,尽管人们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之中。换言之,早在社会契约之前,人们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就已经处于某种不正当的状态。如果非要把具体的、对特定外物的私人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并阐述它从原始共有状态中如何形成,这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这就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洛克后来非常明确地表态说,法律是可以调节财产权的。
看来,追问从原始共有到私人财产权的历史和规范,可能是不会有结果的。诺齐克在批评洛克的基础上,把“不使他人的处境变坏”作为原初占有的限制条件,这也成了一个无法去验证的构想。相应地,对于社会的公平分配而言,一个合理且有希望的思路是,无论特定时刻财产的分布状况如何(它完全可能是不公平的),我们要展开历史追问的话,就应该问此时的社会财富和物质成果是否包含着不可还原为个人贡献和纯粹个人自由行为的部分?如果社会财富全部可以还原为个人贡献和个人行为——即便现有的财产分布状况并不符合这一还原之后的结果,那么,社会在原则上确实就不应该以社会公平的名义进行模式化的分配,而应该努力进行这样的还原。如果确有不可还原的部分,也就有了公平分配的空间。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最好的切入点之一或许是考察种种创新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因为现代社会尤其相信创新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但纵观历史,技术创新一直都有,区别在于它们能否得到扩散和推广。这一点受制于大量的非技术因素,包括新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的政治后果、对统治精英获取财富的方式带来的冲击,以及对民族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权力竞争的影响等。在这个意义上,“仅靠具有技术创造力的人显然不足以构成经济进步的充分条件。因此技术必须先找到一个经济目的,然后得到推广”。包括新技术、新观念在内的所有新事物,它们的作用要得以发挥,就需要扩散。创新扩散的权威研究表明,“创新的扩散本质就是人们对新事物主观评价的交互的社会历程。创新的意义会渐渐在社会发展历程的框架下体现出来”。因此,我们无法单单从创新与创新者自身来解释创新的社会经济价值。如果这样做,既可能高估了他们—因为社会互动过程中的许多其他人做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可能低估了他们,因为在他们推出有重要价值的创新的时候,包括在他们的有生之年,完全可能没有及时得到他人以及市场的认可。
这些讨论给我们带来的启发在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财富创造,实实在在是一个“社会”过程,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时间点而言,它们都是一种“社会遗产”。正是这一点构成了全民基本收入方案(Universal Basic Income)倡导者的一个重要基础:“为基本收入融资所征的税,并不是对今天的生产者凭空创造的东西所征的税,而是这些生产者为个人利益使用我们集体所有物的特权所付的使用费。”这里所说的集体所有物,当然包括自然资源之类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历时积累而形成的财富、观念、制度、互动模式等。按照这一理解,我们所挣得的收入,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并非我们自己能力或努力的结果,而是一种“社会礼物”或“社会资产”。无条件的全民基本收入,也被倡导者认为是对这种社会礼物的平等化处理。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在体现公平“分配”,而不是“再分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大数据和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行为所留下的有限数据本身未见得有独立的市场价值,但汇聚、积累而成的大数据却可能成为推动经济模式创新和实现商业价值的重要资源,这或许可以作为“社会礼物”的一个当代例证。
作为一个社会过程的经济发展与财富创造,把我们带向一种历时性的、非时间(段)性的、纵向的视野。在财富创造与分配的问题上,它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克服纯粹的横向视角及其个人主义预设的局限性。从这一视角来看,既然个人的成功不是纯粹的个人应得,个人的失败也就不是单纯的活该。因此,对“社会礼物”的公平分配,也有望克服失败者的怨恨和屈辱,让每一个人都真正得到基本的尊严,从而防止优绩主义带来的社会撕裂。同样地,这样的视角也会帮助我们摆脱公共伦理思维中简单的常人化、成人化假定,让不同群体,包括存在能力缺陷的人们可以从一开始、在原则上就被包容在社会公平的考量中,而不是仅仅作为辅助性救济的对象。
四、对公共伦理的时间之维的可能误会
强调公共伦理的纵向视角和时间维度,最可能让人产生联想的无疑是世代或代际的概念,而它们又再次关联着本文所讨论的两个核心问题,即从世代延续的角度对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理解,以及社会公平领域的代际正义问题。那么,公共伦理的时间维度,能否归结为代际问题呢?下文将通过讨论在这一问题上的两种可能的误解,为公共伦理的时间维度及其非时间(段)性含义提供进一步的补充分析。
首先,公共伦理的纵向时间之维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世代问题。我们确实说过,政治共同体是世代相续的。这一理解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契约论中的一个传统偏向,即订约者虽有个体的长远利益计算,但缺乏超乎个体的、跨世代的时间与伦理视野,以及相应的实践理性能力。但是,强调政治共同体世代相续的特征,仅仅是要突出其跨时间(段)的连续性,以及它的非时间(段)性本质。相应地,我们的政治认同也应当具备这种非时间(段)的特点。这并不意味着时间维度就是经验中的世代问题,更不等于我们可以用世代的概念来解释人的存在,进而以此解释政治共同体的跨时间(段)性特征。
讨论世代或代际问题最典型而且也最经典的场域无疑是“家”。因此,在传统政治思想中,家庭要么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原型,要么至少发挥着对政治而言至关重要的教化功能。世代间的关系及其延续性,也通过家庭(或家族)与政治共同体的类比,或者教化,在政治共同体的观念中扎下根来。在这里,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必不可少的居间性、转化性的角色。但公共伦理的现代横向视角强调的是作为个体的主体,以及主体间的相互约束,而不是世代间的关系。我们因此可以发现,契约论往往是个体之间直接相互立约就把政治共同体或者霍布斯意义上的主权者建构起来了。在这种政治观念和理论模式中,“家”的概念基本上处于缺席状态。
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重新发掘家的公共伦理含义,尤其是其具体可感的世代性特征?近些年来,中国哲学界最有影响的理论探索之一便是从对西方尤其是西方现代性“无家可归”的反思出发,挖掘中国传统文化资源,试图重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家哲学。其中最为紧要的,便是家的世代性及其本体论意义。每一个个体甫一降生,就处于代际关系之中了,这种亲子关系是未经其本人选择的一种结构。对每一个人来讲,这种关系都构成了一种源发性的生存体验,它一开始就是其自我的构成性要素。孙向晨因此提出“在世代中存在”(being-betwen-generations)的本体论论点。张祥龙则基于同样的理由赞同他所理解的儒家主张,即“人的终极存在不在个体而在原初和真切的人际关系,也就是家关系,特别是亲子关系之中”。他甚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世代时间”或“代际时间”的概念。
问题是,我们能否根据家哲学所提供的这种本体论资源,为我们所说的政治共同体的世代相续本性提供形而上学的根基呢?对此,我们必须强调一个根本的差异:个人生而处于世代关系之中,这一现象学的事实并不表明个人愿意或必然会在将来延续这样的世代关系。对个人意志的强调,正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立足点,而且它对于我们如何理解“家”也带来了颠覆性的改变。如果说传统的家或家族观念是以纵向的世代关系为中心的,它直接把个人放在世代关系中来考量,那么,现代社会中,个人究竟是否愿意“成家”,已然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了。相应地,现代家庭观念的焦点也从对个人而言无从选择的纵向世代关系转向了横向的夫妻关系,关于家的首要问题变成了诸如是否要与人结成夫妻关系、选择与谁结为夫妻,以及夫妻之间如何相处之类的问题。可以说,“家的第一义,从一个存在论的规定项变成了一个意愿上的选择题,以及一个伦理上的思考题”。即便是在高度强调家庭的伦理性的黑格尔那里,这一点也是毫不含糊的。因此,如果说“在世代中存在”确实构成了对任何既定个体的形而上学的准确刻画,也并不意味着个体有面向未来去延续世代关系的自然责任。换言之,个人有选择不再开启新的世代关系的自由。然而,政治共同体的存续却在经验上和道义上都由不得个人,在公共伦理上,个人也直接受制于政治共同体世代相续的假定。由此可见,公共伦理的纵向时间之维,不能建立在作为人的形而上学基础的世代关系之上,更不能建立在已经发生重要转变的家的意向之上。
其次,公共伦理的纵向时间之维也不是所谓的代际正义问题。代际正义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代际之间的分配问题,特别是如何处理环境、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个社会如何为未来世代的利益而存贮,等等。但代际正义在概念层面就一直遭到质疑,因为对于尚未存在的主体,我们如何与之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谈论正义问题?如上所述,个人可以自愿终结代际之链向未来的延伸,这同样意味着,至少在原则上,这种情况也可以在整个社会层面发生——这固然是一种极端的设想,但它挑战的是我们对人与未来世代之间的伦理关系做出规定的企图。此外,在社会政治领域,世代的概念本质上不过是家庭中的代际关系的一种隐喻式投射,因为与家庭中的情况不同,社会政治领域并不存在对象明晰的代际区隔。也就是说,我们其实没有办法在人们当中做出真正明确的代际划分。在政治哲学史和政治史上,一直有人从代际问题出发提出疑问:一代人订立的契约或制定的宪法,如何能够约束未来的世世代代?而休谟在批判契约论的时候提出了更进一步的思考。他指出,人类不可能像丝蚕和蝴蝶一样,一代一代截然分明,相反,人类社会始终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每时每刻都有人离开,同时又有人降生。这其实意味着,就连所谓的原始契约或立国宪法,也不是真正由严格的“一代人”来订立或制定并用以约束未来世代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能够严谨地讨论所谓的代际正义问题,确实是需要存疑的。
代际正义研究领域因此有一个重要的转向,它不再把焦点放在难以充分论证的代际关系上,而是试图从历时性共同体的角度来提供代际正义的哲学基础。这便是所谓的“跨代(trans-generational)共同体”的理念。这种意义上的共同体既可以被解释为向过去的延伸,即延续前代人的遗产,也可以被解释为向未来的延展。这一主张最核心的地方在于,“正如许多人视过去为他们‘自我’的构成部分,我们同样可以认为,我们本来就而且也应该如此看待未来”。这就是试图把历时性共同体上升为一种关于自我的形而上学。说过去构成自我认同的一部分,这是共同体(社群)主义的一般立场,它至少从经验上讲是容易理解的。但说未来,尤其是共同体的未来构成自我的一部分,这就需要更多的理由了。我们姑且假定这个结论是能够成立的,对于解决所谓的代际正义问题而言,它至少仍然要面对两个挑战:其一,即使共同体的未来是自我的一部分,但每个人赋予这一构成部分的重要性却可以是不一样的。其二,如果说过去和未来都是自我的构成性部分,每个人就完全有可能对不同的阶段进行各自不同的但同样是合乎个人理性的安排,例如有的人想现在辛苦一点,换得将来的更多成功或享受,而有的人则恰好相反。这两种情况都表明,我们要实现所谓的代际正义,是难以找到可靠的规范性标准的。
跨代共同体的主张试图通过迂回的方式,解决具有强烈分配色彩但却难以正当化的代际正义诉求,但它真正达成的目标,似乎只是重申了共同体的历时延续性。这就再次把我们拉回到前文所讨论的公共伦理的时间维度,以及共同体的非时间(段)性。世代和代际的概念恰恰是时间(段)性的,因此不足以支持对共同体本质的理解。反过来,共同体的非时间(段)性本质,也不足以为任何特定的代际关系问题提供充分的伦理辩护。
本文的讨论意在揭示公共伦理的横向视角所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引入纵向思维和时间维度所能带来的理论空间。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时间维度本身的跨时间性和非时段性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强调纵向的时间之维,并不意味着对横向思维的完全否定。事实上,健全的公共伦理思维可能需要“纵横交错”,这是一种有待探究的理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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